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晋教基〔2020〕5号)、《临汾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临教基〔2020〕1号)和全国、全省基础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现就做好2023年全市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试入学法定要求
(二)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按时入学。各县(市、区)、各学校必须确保学区内年满6周岁(2014年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少年和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及本市户籍返乡就读的学生全部按时进入小学和初中学习。未入学者,依法由学区所在学校配合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入学。
办理常住户口或居住证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前。
(三)严格核定办学规模,科学制定招生计划。各县(市、区)教科局要对辖区范围内适龄儿童和小学毕业生进行认真核查统计,根据小学及初中的校舍、师资、设施设备等基本办学标准,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模轨制和招生计划。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全部达到标准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2023年全部消除大班额及超大班额现象。稳步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工作,对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超2000人、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超2500人的学校核减招生计划,逐步消除超大规模学校。
(四)严禁以考试、面试等方式选拔学生。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义务教育学校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部实行均衡编班,严禁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分重点班、快慢班、强化班、特长班,更不得举办各种实验班和初中补习班。严禁招收不符合规定的借读生,严禁以任何方式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费、择校费、借读费等各种费用。
(五)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层层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建立健全失学儿童台账和月报制度,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不得以在家学习或参加社会培训机构的“国学班”“私塾”“读经班”等形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时间安排
公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报名登记时间为2023年8月15日前,新生录取工作8月30日前结束。
8月31日前各县(市、区)教科局报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总结。
二、严格落实普通高中“阳光招生”政策
普通高中特长生招生类型限于音乐、美术、体育类,纳入当年学校招生总计划,实行计划单列,招生数量不得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特长生招生学校及数量、具体办法、招生程序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严格控制普通高中举办的各类实验班、试点班规模。
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管理,普通高中招生一律实行招生计划公开、考生网上自主填报志愿、网上统一录取。公民办普通高中按审批机关统一核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和方法同步招生。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扎实做好中考组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务管理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全面开展中考考务管理排查,切实排除各类风险隐患,确保考务组织管理工作安全有序。
三、严格规范民办中小学校招生范围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在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招生。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报名人数达到或超过招生计划数的,不得跨县域招生;未超过的且确需跨县域招生的,必须经审批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书面批准,且不得跨市域招生。各县(市、区)管理的民办高中学校生源范围为学校所在地,确需在全市范围内招生的,由学校提出申请,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但一般不得超过下达给学校招生计划的20%。不得以减免学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奖励招生人员、虚假宣传、与学生提前签约、要求学生提前交费、委托或变相委托社会个人和中介有偿招生、自行组织考试测试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严禁通过提前组织招生或利用“借读”等形式进行的变相“掐尖”行为,严禁任何民办学校和工作人员代替学生填报高中学校志愿的行为。
四、严格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程序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统一报名时间、统一录取时间,报考学校志愿实行“一生一校”办法。市教育局建立统一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信息化管理平台,负责管理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网上报名工作。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管辖的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的摇号及均衡编班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结束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名情况。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注册入学、缺额不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全部实行电脑摇号录取,依摇号随机产生的录取序号一次性录足。如有学生未报到产生招生计划缺额,按摇号序号依次递补录取。摇号结束后,将进行计算机均衡编班,摇号结果和编班花名册在摇号现场公布。报名摇号由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不得委托民办学校自行组织。电脑摇号派位要全程录像,邀请公证机构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全程监督。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在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连续就读满六年且有本校学籍的应届小学生可直升本校初中。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的,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确定初中招生结果;小学毕业生意愿直升人数不超过初中招生计划的,应全部录取,初中空余计划由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采取电脑随机派位方式组织招生。各县(市、区)应提前向社会公布学生可直升初中的九年一贯制(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名单。
五、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
市教育局学籍管理部门将对招生不规范、民办学校体量过大的部分县(市、区)管理的学校进行监管。
六、做好特殊群体、特殊类型学生招生入学工作
各县(市、区)教科局要专门制定特殊教育儿童就学工作方案。以当地残联备案的名册为依据零拒绝、全覆盖分类入学。要教育动员残疾儿童少年父母(法定监护人)送其子女到特殊教育学校就学,未建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做好学生随班就读工作。适龄的轻度残障儿童少年可到所在学区随班就读,适龄的重度残障儿童少年由所在学区学校送教上门,努力提高全市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普及水平。
(二)切实保障随迁子女的受教育权利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按照“相对就近、统筹安排、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做好随迁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三)做好农村留守儿童的入学工作
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要调查摸清留守儿童的情况,按照就近原则,保证不让一名留守儿童失学,对于缺乏走读条件的学生可优先安排到具有寄宿制条件的学校就读。
(四)落实好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
落实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的教育优待政策。保障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入学。
(五)严控中小学校以国际、境外等名义招生管理工作
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国际部”或“境外课程班”。
七、严格落实市县责任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强化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保持区域内中小学招生总量与适龄人口数(含居住证)大体相当,坚决防止抢挖生源、破坏区域教育生态。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民办中小学在校生占比高的县(市、区)要制定时间表、路线图,全面开展整改,合理调控民办学校办学规模。
八、严肃查处违规行为